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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事业多方压力的增加,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面临精神障碍的困扰。精神障碍患者因为不具有正常人所具备的辨认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判断能力,导致不能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加之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轻视,其生活状况堪忧。近年来,正常人被恶意送入精神病院的“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疾病鉴定成为“杀人执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是侵犯了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文明社会,我国对应实施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精神病人”的权利必须加以关注和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当前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研究大多仅仅针对某几个权利或是某一项制度分析,缺乏对这一问题所涉及的权利的全面和深入思考,也容易忽视权利保护的相对性及权利的合理限制,而如何平衡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恰恰是精神卫生立法讨论的焦点。值此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即将出台之际,我选择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这一论题。本文在引言部分通过统计数据和几则经典案例展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生存困境,论证对其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要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第一部分就要首先明确“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用语的范畴,从而促进法学与医学上用语的统一。第二部分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论证,其理论依据包括弱势群体的平等权视角和人权视角两方面。从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上讲,精神障碍患者是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在实质平等理论下的倾斜保护。从人权理论上讲,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并非恩赐而是其本身应当拥有的,进而分析精神障碍患者制度资源的缺失,引申出建立人权保护制度。第三部分权利享有中的问题。在前述这两种视角的理论依据指导下,主要深入分析了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就业以及受教育权等权利享有中的存在的问题,真实展现精神障碍患者的诸多法律权利的缺失。第四部分权利的合理限制与保护。根据权利的相对性,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从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应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从而平衡利益关系;通过对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研究,主要展现草案中对精神障碍患者诸多权利的法律制度落实;最后通过与台湾精神卫生法的比较,提出成熟慎重的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