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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与限制,纠正了完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带来的实体不公、诉讼迟延、效率低下等缺陷。正因为此,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修正器”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也逐渐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共同选择。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正在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但由于我国公民的诉讼能力普遍不高、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律师制度还不完善,使得这一改革颇有些“矫枉过正”的嫌疑,因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外这一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其次结合我国目前这一制度的现状,论证了在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的必要性:指出构建和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符合了国际潮流。最后,文章重点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确定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性质应属于国家司法权力的范畴,是由国家审判权衍生出来的一种诉讼指挥权;论述了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遵循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法定的原则、公开、中立的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从释明的内容和阶段上分析了释明权的具体行使范围;研究确立了释明权行使的主体和行使方式;最后对释明不当的救济机制,提出了应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上诉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来对释明权进行监督并弥补释明不当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虽然有不少的学者针对法官释明权也曾有过很多的研究,而本文的写作力求使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进一步注入新的活力,使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更加规范和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