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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了对二审证据补充收集的界定与现实需要的介绍。两审终审制下,在我国二审程序中对证据进行补充收集,是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二审诉讼效率的需要,是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补充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三方,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补充收集证据的行为几乎没有受到限制。第二部分包含了对二审法院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争议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反思。目前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庭前对证据进行的补充收集影响法官中立性,具体实施补充收集行为的主体多样化,以及部分由法院补充收集的证据未当庭出示。学者们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法官庭前取证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公正判决,如何在补充收集证据与发回重审间做出选择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二审法官职能定位的不清晰所导致。第三部分主要包括对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现状的介绍、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以及针对此所进行的反思。由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证据进行的补充收集,体现出了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补充收集效率较低、补充收集的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以及情况说明作证据适用的频率较高等问题。突出的两点争议在于:一是,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自行补充收集证据的决定权。二是,是否应当对检察机关故意不提交证据的行为进行限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二审检察职能界定的不清晰,又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第四部分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收集证据的现状进行的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程序中对证据的补充收集相对较少,也不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假立功”现象的存在、部分辩护人唆使证人改变证言,以及未聘请辩护人的案件控辩不平等更为明显。要改善、解决该问题,需要增强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更需要二审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证据补充收集制度的设想。综合以上四个部分中所探讨的内容,对我国二审证据补充收集制度的完善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应当明确二审程序中的证据补充收集,需要以二审检察机关为主、以二审法院为辅。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层面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具体行为的规范需要结合司法实践逐步进行立法完善。最后,需要针对目前操作不规范、补充收集效率低等问题进行解决,并利用现有条件尽可能的提高补充收集证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