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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重视,又一次引起了学界对PPP模式几个基本问题的争议,如PPP项目合同是怎样的性质、政府在其中是何种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问题。加之,长久以来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所形成的由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传统,本文尝试从政府的角度,以对理论界关于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法律地位不同学说做基础性分析的途径,明确其在项目合同中应当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将分三个章节展开介绍:第一章,对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是行政主体、民事主体抑或公、私混合主体三种不同的观点,本章逐一进行梳理与评析,以期尽可能全面的展现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第二章,根据现有资料,对域外法、美两国PPP项目合同中政府主体法律地位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考察,主要研究前者行政合同制度和后者政府合同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三章,通过对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法律地位立法与实践之检视,明确在实务中其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继而在后一节中阐述本文的观点,即经过比较得出政府在其中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