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制度之一,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司法鉴定实践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鉴定人常成为法庭上的“隐身人”,成为我国庭审中鉴定证据应用最大的软肋。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接受法官调查,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科学证据的活动,也是法院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的重要途径,因而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加以保证。我国的相关法律仅有“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性规定,显然尚需建立具体的配套措施。在笔者看来,要真正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时应通盘考虑,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在厘清一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从两大法系的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入手,结合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对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构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正文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对一系列基本概念的阐释。即对司法鉴定、鉴定人的概念进行了梳理,概括了鉴定人的特点,也对我国的鉴定人与证人进行了分析,进而阐述了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厘清这些基本概念是为后文的写作进行铺垫。第二部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首先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鉴定人出庭规则、对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等五个方面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特点,然后对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共同之处进行了总结。研究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其目的是努力在彼此不同的制度设计中寻求共同之处,以期对我国构建完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剖析。首先,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粗疏、鉴定人不出庭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化两个方面勾画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然后从立法上的缺陷、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认识上的偏差剖析了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第四部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证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首先从法理上分析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内在要求,然后从鉴定人出庭作证对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保障鉴定结论真实合法和处理鉴定结论争议三个方面论述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前提,最后阐述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控辩式庭审的必然要求。第五部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这也是全文的重点。本部分针对我国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了具体的完善举措。首先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包括明确鉴定人的出庭义务、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法定情形;其次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包括确立鉴定人出庭的启动程序和通知制度、设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程序规则;第三强调完善对鉴定人的经济补偿和司法保护,最后设计了其他配套措施,包括鉴定机构应呈中立性和多元化、实现鉴定人“社会化”、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