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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五个方面着手,论述了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论述了抢劫罪的定义以及加重处罚中的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定义,以特殊地点、特殊方式、特殊对象、严重情节、后果这四个方面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划分。其次,简要地阐述了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立法环境及立法过程。然后,对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司法认定进行重点论述:(一)对特殊地点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司法认定,即入户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司法认定。1.户的概念、基本特征、主客观方面认定;入户抢劫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家庭成员;对居民住户中的特定第三人实施抢劫是否以入户认定;子女抢劫父母住宅能否以入户认定;户与生产经营场所、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宿舍、宾馆、居民院子、楼道的界定;对入户盗窃被发现转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场所的认定;对共同犯罪分子是否都以入户共犯认定的问题。2.公共交通工具的概念、特征;黑车的认定;小型出租车的认定;班车的认定;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当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时出现两种以上情节时,不重复加重的问题;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与劫 1<WP=4>持航空器、船只、汽车、危害飞机安全罪的区别与联系;列车上准转化型抢劫在时空变化上的三种形式的认定。(二)以特殊方式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司法认定,即对冒充军警、持枪抢劫的认定。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定义以及军警与冒充的概念;冒充军警索取财物的认定;以抓赌、抓嫖为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不明显行为的认定。2.枪支的范围及持枪抢劫的定义;持假枪抢劫的认定;持枪抢劫的预备行为,不以加重情节认定的问题。(三)对特殊对象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司法认定,即对抢劫银行、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1.抢劫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概述、区域范围的认定;抢劫对象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的一切财产;行为人的主观认知。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概念及范围、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四)关于抢劫罪情节、结果加重处罚的司法认定,即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法律认定。1.多次与数额巨大的含义;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观认定标准。2.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问题,即以抢劫罪定性和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形、以及故意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定性问题。再次,对抢劫罪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的问题研究:(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包括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及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三)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最后,对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关于入户诈骗、抢夺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应以入户抢劫论处的问题。(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列入危害公共安全同类客体罪名的问题。(三)真军警的科学表述及真军警抢劫适用加重处罚的问题。(四)关于手持爆炸物抢劫适用加重处罚的问题。(五)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减少适用死刑的问题。(六)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推定问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