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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历史上的应用却并不多。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提高,刑罚的方式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残酷的肉刑、身体刑向自由刑变动,继而罚金刑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大量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从横向比较上来说,这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一个趋势,罚金刑作为一种相对而言较轻的刑种,符合世界刑罚演变的潮流和进程。无限额罚金刑制度是罚金刑中的一种,其主要是指刑法中并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而由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个人表现、经济状况等,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中,大量的罪名配备的都是无限额罚金刑,无论是自然人犯罪亦或者单位犯罪。因此,无限额罚金刑可谓占据了整个罚金刑的半壁江山。之后,相继出台的各个《刑法修正案》,更是不断持扩大之势,将《刑法》中无限额罚金刑的数量一再提高。究其原因,当是时下风险社会中,为了更好地应对日新月异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选择。纵观无限额罚金刑的理论价值,可以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点正价值:第一、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第二、有利于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灵活性;第三、针对某些经济犯罪有一定的预防功能;然而,无限额罚金刑因其利而得其弊,即使有很多正面的价值,无限额罚金刑的负价值也是显而易见:首先,无限额罚金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其次,无限额罚金刑有违刑法谦抑原则;最后,无限额罚金刑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肆意性、同案不同判等。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即使无限额罚金刑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其天生的理论缺陷是其正价值所无可弥补的,因此,无限额罚金刑终将走向灭亡。司法实践中,虽因无限额罚金刑的正价值而享受不少好处,例如裁判灵活性较大,罚金数额确定的成本较低等,但实践对该理论负面价值的体现亦是淋漓尽致。故此,笔者通过对上海市过去一年100份诈骗罪裁判文书的收集,进而整合出实践中无限额罚金刑数额判定与各个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可以明显发现,实践中情节相近而罚金数额相去甚远的判决大量存在,并且各个情节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不一:其中犯罪数额对侵财类犯罪罚金数额的判定没有体现出关键性的作用;自首、累犯等情节对罚金数额的影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退赔与谅解等情节则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影响,具体表现为具有这一情节的被告人反而判处的罚金刑更重。笔者认为,实务中出现此种千差万别的罚金刑判决,主要是由于无限额罚金刑制度上的天生不足以及法官之间裁判上的差异倾向。透析无限额罚金刑的理论价值,整合司法实务界的实践要点,同时在参考国外相应罚金刑制度的基础上,可以为无限额罚金刑提出以下的一些修改方案:第一、尽量明确各个情节对罚金刑数额影响力的大小,以免出现类似犯罪罚金刑过异的裁判局面,导致司法不公;第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等,以明确的刑事法律规范来限定无限额罚金刑的具体裁判空间,将部分无限额罚金刑向倍比、限额罚金刑转换;第三、修正部分无限额罚金刑的科处方式,将部分罪名中的并处罚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的科处方式修正为选处罚金的刑罚科处方式;第四,对域外罚金制度的借鉴,可以参考国外的日额罚金刑以及韩国的限额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