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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执行模式,主要有行政主导的执行模式和司法主导的执行模式两种。我国采用的是司法主导的执行模式,为了平衡效率与公平,同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行强制执行权。在这种模式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但因我国现阶段违法建筑大量存在,执行机关案件多而人、物、财配置有限,且有权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较少,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申请往往无力执行。本文从违法建筑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针对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对其他国家及特定地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进行考察,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体系。从立法方面,就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限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明确违法建筑执行主体,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急程序,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完善对违法建筑行为人的惩处机制等提出完善建议。从规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配套机制方面,就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联动执行机制,建设专业化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执行队伍,完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多元化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