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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是金融企业的内部的一种风险管理活动,是金融监管的公的意志在金融企业中的体现,是金融监管与内部自律的一种有机结合。从历史上,在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中,对金融企业少有所谓合规的要求。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重大,特别是在经历一系列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之后,人们逐渐吸取了经验,充分认识到只有将外部的监管同金融企业自身的合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发挥金融企业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经济管理秩序。目前,在现代金融企业中,合规管理已经成为金融企业运行的基本要求。 尽管国内外金融行业在合规管理方面进行了较多的实践,但是从理论上对合规管理本质进行全面剖析的专著和论文还比较少。作者从自己从事合规管理的实践出发,利用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机会选择了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力求对合规管理法律基础、法律本质及其相应的制度构架等进行阐释,以求对合规这一全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 本论文共分为七章,各章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合规的法律解析”。本章对合规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以便为合规管理深入讨论奠定基础。合规管理来源于合规风险,所谓合规风险,就是指金融企业因没有遵循适用于金融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金融业公认的行为守则、企业内部经营规则以及相应的职业操守,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通常包含两层涵义,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监管;二是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和企业伦理以及社会规范、诚实信用等准则。所谓合规管理,就是指金融企业为实现合规目标,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标准和程序,主动控制合规风险,使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合规的动态过程。最后,本章还对合规与内部控制、企业社会责任等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法律本质”。本章分别从私法、公法两个角度讨论了合规管理的法律本质,探求合规管理的法理基础。私法层面解析,认为合规管理具有私法社会化特征,从公法层面解析,认为合规管理具有以“公众”与“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特征。本章认为,在传统上,对公司企业的合规要求并未放到突出的位置。既然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主导公司治理的法律原则就是“契约自由”,那么,公的意志就没有必要纳入到企业的内部治理过程中去,而是外在于企业的运行过程的,同样,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外在于基于契约自由的公司治理体系的。然而,在现代金融企业中,公司治理本身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基于金融企业运行的特点,其已成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深刻影响的企业组织,同时,金融企业不断发展创新,也使得外部监管难以有效管控金融企业,由此,外部监管渗透到内部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之中,也成为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方向。在这样一些大背景之下,金融企业的合规管理应运而生,并对现代金融企业的运营、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笔者认为,考究合规管理的法律本质,就是在公法私法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下,国家金融监管意志深入公司治理之中,并要求通过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促进监管意志和企业经营目标的有机融合,进而促进金融企业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一种法律变革。因此,传统民法主体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与判断标准,而外部监管主体之意志转化为金融企业意志之时,当金融企业自律遵守内部规范之时,其行为事实上是外部监管行为之有效的转化与延伸。 第三章“合规管理的基本价值”。本章进一步从法理层面,分析了合规管理所具有的价值,总体来看,合规管理是推动公司法治的重要创新(观念层面),合规管理是推动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层面),合规管理是推动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 第四章“合规管理的组织基础——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本章重点讨论了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问题,提出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是相互依存与互动的关系。本章认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受到严格监管,这是由于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方式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而需要在传统的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的监控与制约,通过公司内部的自我法律约束,强化监管的效果。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目的,在于监管机构将触角深入到金融企业的内部结构,引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塑造健康自律的金融市场主体。合规管理对于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合规管理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互为依存。 第五章“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基于合规实施原则的分析”。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进行自我管理的手段之一,也是金融机构内部一项独立的风险控制活动,是外部监管职能在金融机构内部的自然延伸。合规管理的目的不是直接创造业绩,而是控制合规风险。因而,合规管理的实施应当贯彻相应的基本原则,从而促进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的有机结合,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本章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探讨了外部监管规则内化的原则,从内部治理的角度探讨了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章“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部门”。本章在分析国际合规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合规管理监督的基础上,从监督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合规管理的独立性问题。从监督权的属性来看,独立性是监督权本质的表现,是监督权的最重要属性。本章分析了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问题,认为合规负责人是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延伸。合规负责人专司监控职能,具有独立性。从内部关系来看,合规负责任对董事会负责,而不受控于管理层。从外部关系来讲,合规负责人对监管部门负责,合规负责人实际上担负着“准第三方”的角色,即合规负责人承担着代表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经营进行监督、制衡的作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金融企业要为合规负责人的履职提供独立性保障。本章也认为,合规部门要具有独立性,合规部门独立性的保障包括,独立的部门定位、充足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合规管理权限、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七章“结论与展望”。本章分析了我国金融行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提出,我国金融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与国际上的做法相比,我国的合规管理已经具备“形似”。但是,我国金融企业合规管理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合规管理“神不似”的问题非常突出,金融企业在合规管理的组织、制度、技术、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都还有所欠缺,合规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渗透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去,合规管理还面临不少的障碍和阻力。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论文进行了全面总结,提炼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即:合规管理是现代金融企业的一项重要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合规管理是公私融合在现代金融企业的集中体现;合规管理与公司治理相互依存与互动;合规管理要树立符合法治精神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