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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人类价值的缩影,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大数据时代,隐私以数据形式储存,刺破原有的物理空间延展至虚拟数字空间,传统隐私的边界被打破,隐私的独占性难以实现,隐私的“可隐性”极度压缩。现代人在数字技术的规训下,形成了主动或被动交互隐私信息以满足共享和效率追求的行为模式,数字化生存成为可能,暴露在无处不在的数字化监控下,隐私走入“全景敞视监狱”,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危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技术控制下,现代人被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效率红利、共享需求所驯化,成为被分析、被观察的对象,独立、自主的特性减弱,隐私权主体逐渐呈现出“单向度人”的顺服特质。算法作为数字挖掘技术具有极限分析能力,使得原本单独不构成隐私的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耦合成具有描述性、指渉性、可识别性的隐私信息,形成完整人格画像,整合性成为隐私的新样态。在法律和大数据技术逻辑的交互影响下,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因缺乏法理基础和现实可行性成为伪命题,个人信息控制论效能减损。数字化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得隐私权的权能发生转向,逐步从消极防御转换为积极请求。数字技术形成的专知区隔催化“算法权力”的出现,弱化同意原则。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权能、行使方式的多层次变动,此谓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理论危机。数据、个人信息、隐私三种概念的认识分歧导致隐私界定含混,作用于司法实务领域出现针对同一或同类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裁判的乱象。数据相关性优先于精准性与因果关系判定的严格性,两者间矛盾博弈成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技术困局。精神损害证成难度高,法院僵化适用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出现以精神损害主观性弱化损害存在、严重程度的错误倾向。立法层面对于隐私与个人信息边界的模糊化处理,难以适应大数据技术引发的隐私权侵权中出现的新问题,造成隐私利益在司法层面出现认定难题和保护不力的局面,此谓大数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危机。隐私信息穿透原有的纯粹私领域,进入陌生关系圈层,呈现出共享倾向,单纯以静态、僵化的方式界定隐私是否公开,不符合隐私期待,应重新审视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探索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用户身份不具有单一性、持久性,相对于自然人独立、自主的地位,具有极强被动性,基于技术水平的鸿沟和数字资源劣势在数据掌控、信息交互的场域处于弱势地位,大数据技术场景下隐私与身份关系的悖谬性成为难点,应引入“信息主体”概念,合理设定信息主体的地位。掌握数字技术的服务提供者和政府成为参与利益衡量的新主体,人格利益与效率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为尖锐,利益衡量复杂化。国家权力与算法权力双向互动下,隐私权需要应对双重权力的侵蚀,不可避免的成为牺牲品,成为新的权力结构形态下隐私权保护的迷思,应识别信息主体、掌握数字技术的核心企业,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的利益需求,妥善进行三方主体利益平衡。算法的效率导向具有明显工具理性,隐私权保护的人性尊严,属于价值理性的范畴,单纯依靠技术治理难以调和价值矛盾,应加强法律对算法技术治理的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