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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飞快发展,掀起了城市化的热潮,致使高层小区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天都会发生。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案件就已经存在,如典型的“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瓷片案”﹑“深圳南山好来居高空抛物案”。但因当时我国针对此类案件并无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对相似案件适用的依据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不一致,这在当时的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产生,结束了法官审理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案件无统一法律依据的时代,填补了我国法律中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案件的法律空白,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研究或探讨就此而止。因为已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制度的设计还存在缺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通过从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的概述﹑国外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进步和不足,对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概述一下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通过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进行界定。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与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害﹑共同危险行为分别加以区分。分析出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说明在以往的法院判决中将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案件依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从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理论基础角度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并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出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正当性。第二章是对国外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进行比较,并阐述了国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借鉴。在国外,早已有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该章分别归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几个典型国家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立法规定,并总结了国外相关立法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例如在举证责任﹑经济分析方法等方面都是值得我国立法者参考的。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可借鉴和有待完善之处进行分析可以对我国立法的完善给予启示。第三章是对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问题﹑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每个要件进行逐一的分析。再次肯定了《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同时发现了它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第四章是基于前述三章对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的具体分析之后,运用辩证的分析方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价,即从体现公平原则和发挥了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这两个方面认识到它的进步;从责任承担,免责条件和追偿等问题发现它的不足。最后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价值进行分析,阐述如何对我国高层建筑不明抛落物致害制度进行完善,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完善建议。在立法完善方面,笔者主要从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受害人寻求救济等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