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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推动作者权利扩张的同时,也促使社会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需求增大。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出现,使作品能够被简便、快速、高质量、低成本的复制和传播,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边界变得模糊。但本质上来说,网络的存在只是增加了作品的传播途径,著作权在网络中的扩张也并未彻底否定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因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必要续存。 文章第一部分(即论文第二章)在回顾合理使用制度发展历史和分析合理使用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分别从临时复制、技术措施、数字图书馆等角度详细论述了网络与数字技术发展对传统的合理使用造成的冲击,得出合理使用范围在网络数字时代被压缩的结论。继而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宪法学角度出发,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内在的法律价值,肯定其在网络环境中继续存在的重要性。 为对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新情况,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先后对传统合理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本文第二部分深入比较了国际公约、西方国家对技术措施、临时复制这些合理使用新问题的立法规定,总结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变化发展趋势。在法律全球化的影响下,“封闭式”立法国家所采用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正受到“开放式”立法国家评判标准的影响和渗透,利益平衡正越来越多的体现在国外合理使用规则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反思,具体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合理使用情形的不足,如缺少临时复制合理规定、技术措施合理规避空间过窄等。笔者认为,我国合理使用立法应以利益平衡为指导思想,重新审视“三步检验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不同的网络合理使用新问题具体分析。 结语部分在肯定合理使用的积极协调作用的基础上,指出唯有依据现实变化不断反思合理使用制度,才能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保障著作权法宗旨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