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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与关于罗马法对后世私法和国际法影响的丰富研究成果相比,对罗马法与作为“私法的国际化”或者“国际法的私法分支”的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却极为少见。除了部分学者认为罗马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并对其简略介绍外,缺乏对罗马法时期的国际私法以及罗马法对后世国际私法学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影响的全面、系统研究。鉴此,笔者尝试返回久远的罗马法原始文献“故纸堆”,追溯罗马法对国际私法历史演进过程的影响,并为解决当今国际私法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寻求某种启示。罗马法时期诞生了最早的国际私法。在罗马对外扩张过程中,异邦人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并设立了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外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创制了以外事裁判官告示为主体的万民法;另一方面创立了审理涉外案件的程式诉讼程序。程式诉讼程序兼具诉讼和仲裁两种制度的优点,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万民法属于统一私法,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开启了国际私法对和谐价值追求的序幕;作为“万民法复兴”的现代统一私法克服了冲突法“用内国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制度性局限,体现了国际私法对和谐价值的终极追求,预示着国际私法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在国际私法学说法时期,“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经典学说是欧洲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产物。通过这些学说对后世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罗马法的“遗传基因”也被先天性地带入近现代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制定法时期,学说一方面在许多国家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另一方面对国际私法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学说成为法律渊源肇始于罗马法,正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成就了罗马法的伟大,这对当今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启示意义。对国际私法而言,学说作为法律渊源既是法律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诉求。与罗马法学家的学说具有很强的实务性特征相比,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说要想成为法律渊源,必须克服纯粹理论化的倾向。罗马法对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法律协调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意义。首先,平等原则滥觞于罗马法。罗马统治者逐渐赋予拉丁人和异邦人以罗马公民权,最终在除了奴隶之外的自由民中实现了平等;外事裁判官在客观上给予罗马法和外国法以平等对待;罗马法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具体制度中也体现出平等思想。罗马法的平等思想在取消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不合理限制、对法院地法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等方面,具有启示意义。其次,罗马法中已有法律协调的理念与实践。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对罗马法和外国法进行协调的产物;罗马法在借鉴吸收外国法过程中同样体现了法律协调理念。国际私法的法律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和国内法的趋同化,在这两方面罗马法皆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先例。再次,保护弱者利益的理念与制度广泛存在于罗马法之中。罗马法学家认为“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罗马法全面、细致地规定了保护弱者的具体措施,其背后体现的突破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的思想,对国际私法在冲突法、程序法、实体法方面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启迪;罗马裁判官在保护弱者的司法实践中被赋予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对当今国际私法而言更具必要性。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基本制度源自于罗马法。首先,罗马法上法律规避的行为主体除当事人外,还包括裁判官和法学家,后二者通过规避保守、僵化的市民法旧法而创造出新法,法律规避成为推动罗马法发展进步的一种手段。对于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明文禁止的某些情形外,罗马法并不加干预,等于默认了规避行为的效力。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中,冲突法上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规避,以及实体法上的法律规避,在性质上与罗马法上的法律规避相同,都是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规避。在法官滥用司法管辖权或者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制度的情况下,法官也可能像罗马裁判官一样成为法律规避行为的主体。一些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规避本国法的行为无效、规避过程中部分行为无效等做法,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操作,在这方面罗马法关于法律规避行为效力的做法可资借鉴。其次,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可以追溯至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理念广泛体现在人法、物法、诉讼法之中,但罗马法并未对公共秩序下定义;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应效仿罗马法不予定义的做法。罗马法虽然没有下定义回答“公共秩序是什么”,却在各项规定严格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则中明确回答了“什么是公共秩序”,这种对公共秩序的运用进行限制的做法值得国际私法借鉴。相比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站在保护内国法律秩序立场的现状,罗马万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真正的国际公共秩序。国际公共秩序有效解决了各国公共秩序本身的冲突,且有助于克服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适用后一律代之以法院地法的弊端。随着统一私法的逐渐增多,国际公共秩序将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