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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服务行政,已经从一般性的学术讨论上升为了国家意志。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服务行政的目标和思路。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已经开始了一系列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服务行政活动。服务行政是一种崭新的行政模式,它在行政理念、行政方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与传统行政法所调整的规制行政存在重大差别。所以,该行政模式的展开难免可能超越传统行政法的控制。但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服务行政活动的展开也应当遵守行政法治的要求,不能借口服务行政实施法外行政。当代行政法必须敏锐地觉察到这一重大变化。要有效地规范服务行政,就必须对我国当代的行政法实施改革与创新,建构适应服务行政需要的服务行政法。本文的研究和论证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引言。首先,作者开门见山地提出服务行政法的研究在当代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服务行政过程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服务行政的大量展开,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必然要在价值目标和制度规定上发生重大变化。研究服务行政,构建服务行政法对于推进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法治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其次作者总结了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思路,尤其突出强调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对本文研究的重要性。最后,作者总结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在服务行政以及服务行政法研究上的基本成果及其不足,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重要价值所在。
第二,行政革新及其行政法治发展意义。作者首先搜集了大量近来国内发生的行政革新事例,并对这些事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机组合与必要分类,以作为论文研究的对象。其次,分析这些具有典型意义并且倍受关注的行政革新事例,反映出我国政府公共行政在理念和方式上的重大转变,对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总结说明通过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服务行政的重要性。
第三,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行政改革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人民满意的政府,这个政府的模型现在主要被归结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却并不只涉及政府本身,为了能够建立服务型政府并有效发挥其服务功能,就必然要调整国家与社会以及公民的关系。进而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起为社会和公民实施服务行政。要合理构建适合我国的服务行政法体系首先必须厘清作为服务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服务型政府和服务行政的基本问题。为此作者仔细分析了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基本概念、动因、特征;以及服务行政的基本内涵、特征、主体、内容等重要内容。
第四,服务行政的方式。服务行政的方式、方法对于服务型政府基本功能的实现,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并且服务行政的方式、方法也决定了我国行政法该如何看待服务行政以及如何通过自身的变革来有效规范此类行政活动。所以,作者详尽地分析了作为实现服务行政方式的规制、给付、计划、解纷等行为的发展变迁、基本特征、具体措施等相关问题。
第五,行政法的适应性。作者通过对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研究分析,提出,行政法总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和调整行政权的需要,随着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而转变。从夜警国家为控制警察行政的警察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了有效调整行政国家模式下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等行为的新行政法,实现了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以及领域的拓宽。在当代,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各地区的政府管理模式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由于其效率低下,政府开支庞大,以及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重大威胁而倍受指责,新的行政模式倾向于通过行政法限制政府的权力、功能和规模,平衡限制权力与积极行政的关系。以便政府和有关非政府组织能在法治的框架内,为社会和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的判断,即国内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都在于构建服务行政法。
第六,服务行政法的构建。为适应规范和引导服务行政的需要,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应当进行改革与创新。首先在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要适应服务行政的基本理念。为此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一些经典的行政法原理与原则,如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在服务行政中可以作比较宽泛和灵活的解释。当然,为了防止服务行政脱离法治的轨道,还必须通过建立相关的监督审查体制予以制约。其次,作者梳理了我国行政法在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监督救济法方面的不足。提出为了适应规范服务行政的需要,上述三大领域必须在服务行政的指导下完善多种具体理论和制度。
第七,服务行政的合法性标准。作者仔细分析了近来各地各部门实施的服务行政措施,受到的合法性质疑的原因、反对者的理由。并认为目前的大多数服务行政措施其实并不存在违法问题,服务行政受到合法性质疑的关键在于反对者观察方法的滞后性。随后作者提出服务行政中有一部分理念性的服务行政应当具备比较严格的法定条件,而对于那些具体性服务行政措施则不应该受到形式法治的严格拘束,它的合法性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原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