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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方式的演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行为到结果之间的链条不断拉长,公众行为在不断相互作用之间牵扯到链条之中。作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商品销售、出租运输等行为可能客观上助益于他人犯罪,成为侵害结果因果链条中的一环。所谓中立帮助行为,是指行为偶然与犯罪行为相牵连,但行为本身又具有为法律所允许的商业目的或交往目的,那么由该行为间接导致的结果如何解决?按照传统帮助犯的处罚理论,中立帮助行为外表上符合帮助犯的处罚要件,当作帮助犯处罚似乎名正言顺,但并不是所有中立帮助行为都具有可罚性。如将上述行为一概作为帮助犯处罚,会导致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陷入停滞。公民在进行正常的交往活动必须审慎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犯罪意图,以牺牲公民行动自由换取法益保护,与我国的法治理念相违背。正是中立帮助行为存在“天使”和“恶魔”的两面性,德国、日本理论界对中立帮助行为达成了限制处罚说的共识。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也是不加区别地按照帮助犯处罚,扩大了共犯处罚范围。如何判定行为为中立帮助行为,哪些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法规制,以及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如何在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不具有可罚性的中立帮助行为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予以明确区分,是研究中立帮助行为的焦点。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从具体案情介绍和主要争议两方面着手。若仅仅将不同类型行为抽离共性进行分析,难免空洞。本文以类型化思维对案例进行系统化研究,对属于同一类别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型、商品交易型、商业服务型、民事契约型四大类型。如此,不仅可使读者直观的了解中立帮助行为的范畴和可罚界线,而且便于本文对不同类型案情的研究。第二章首先概述中立帮助行为界定的理论依据,其次对第一章所列案例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进行讨论。第三章分为两部分。一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以帮助犯理论为基础。帮助犯意在解决刑法的触角之所以可以延伸到正犯行为人之外的理论,经过理论论证因果关系的折衷引起说脱颖而出成为帮助犯的处罚标准。二是国内外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理论,重点对德国理论学说存在的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各个理论进行评述。第四章提出笔者观点。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以折衷引起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切入点,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探讨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标准。最后结合理论对前述类型化案情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