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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象征。“检验民主就是用选举检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选举制度不仅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它还关系到国家权力的合宪性和权力产生的正当性问题。此外,民主选举解决了选人标准和选人程序,为国家机关提供了必需的优秀人才,是公民与政府互动的重要纽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的规模在迅速扩大。2005年11月1日,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了1.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0多;到2008年3月,单单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数量便已经超过2亿人。如何实现数额如此庞大且仍在不断增多的这一群体的选举权,关系到他们自身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关乎到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关乎到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将从实现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必要性及意义出发,对流动人口和选举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结合当前中央对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部署精神和各地换届选举的实践,在实地调查和个体访谈的基础上,描述了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现状,探讨了流动人口选举权实现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问题成因。为解决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困境,探索其实现途径,本文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实现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主要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问题解决方案:首先,要有宪法和法律保障。一要修改宪法,明确代表与选民的身份关系;二要修改《选举法》,保护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三要制定全国统一的《选举登记办法》。其次,要从制度改革入手。一要改变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的选民登记制度,设立选民登记办公室,建立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选民登记系统;二要改革流动人口选民的投票方式,变选举机构“主动登记”为选民“自愿登记”,限制或逐步取消委托投票,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采取多种投票方式;三要建立选举利益关联机制;四要改革选区划分制度。再次,要建立规范、科学、及时的选举监督救济机制。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选举过程的监督;二要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树立流动人口选举信心;三要完善选举诉讼制度,畅通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渠道。此外,为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顺利实现,还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流动人口利益组织机构、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经费、加强选举法律宣传,提高流动人口选举意识等方面着手。总之,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任重而道远,需要立法者的高度重视,需要学者追求民主法治的勇气和信心,需要流动人口权利意识的觉醒,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