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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愈演愈烈,形势严峻,不断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严重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和平、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定、幸福。对此,各国均予以严厉打击,立法上“打小、打早、从严、从重”,刑事处罚体现出严厉化、早期化的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顺应国际潮流,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罪名、调整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出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严刑化的趋势。本文中的“严刑化”指的并不是重刑化,而是出于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目的,在立法上严厉规制,打早、打小、从严、从重,以达到遏制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我国的反恐立法推上前所未有的高度,主要表现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法定刑的提高等方面。对此,学界的讨论也越来越多,在众多支持声音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质疑,主要包括过度重刑化、与共同犯罪理论矛盾、造成刑法总则与分则冲突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严刑化是在世界恐怖活动犯罪日益猖獗,国内东突、邪教组织等活跃,严重威胁我国的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同时,随着地球村的建立,我们势必要与其他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反恐。在各国立法严厉化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做一些调整,保证我国刑法与国际接轨。此外,英美刑法关于处罚共谋罪的规定,为研究恐怖活动犯罪严刑化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撑,法律拟制、抽象危险犯为恐怖活动犯罪严刑化提供了合理依据。因此,学界的上述担忧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严刑化立法也需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一旦过度将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带来犯罪圈的过度夸大、重刑化等弊端,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的稳定生活。因此,我们在追求恐怖活动犯罪严刑化立法,促进法益保护最大化的同时也要保障立法严刑化的适度,充分衡量安全与自由的价值,使二者得以平衡,促进刑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优化组合,使得立法科学合理。并且,在司法上把握好“预备的预备”、“预备的帮助”“帮助的预备”“帮助的帮助”的判断和处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立法体系,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为反恐提供基础和保障,为人类发展提供一个和平、安定、幸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