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斗殴情形下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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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指参与者在积极加害意图支配下,实施的连续的相互侵害行为。而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两者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但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尤其是事先无约定的突发型斗殴与互殴,所以二者较容易混淆。为了更加便于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就慢慢形成了简单易操作的判断标准——一是“起因有责标准”,二是“不得已标准”。以上两个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前者不仅使司法机关容易忽略对于案件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与事实,同时也不能回答起因有责者若反击时防卫意图不纯粹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后者事实则是一个违背正当防卫制度初衷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本文将相互斗殴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依托正当防卫制度本身的成立要件,讨论了在相互斗殴情形下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互殴情形下常常存在几种类型化的案件,即起因有责、预期侵害、提前准备工具这几种。本文选取了对这三个问题均有体现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明确这几种案件的认定方法。互殴通常是由民事纠纷引起,所以互殴的起因不应成为刑法上正当防卫的定性条件,对起因有责者可以采取限定性的立场,这样既可以兼顾防卫者与被防卫者的公平。“不得已”标准实际上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应以“紧迫性”代替“不得已”,所以原则上防卫者不承担回避义务。行为人事先预料到侵害属于其主观上的认识,并不能否定不法侵害客观上的“紧迫性”,所以还应当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与细节,仔细分析准备工具所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从而保证能够客观评价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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