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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受政府委托,通过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类产品和服务,最终关系到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安全利益。这是监狱的本质功能。监狱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财力对监狱资金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监狱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狱本质功能的充分实现,个别地方还因为监狱资金保障不力引发了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问题。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监狱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这一法律意义上的约定,使人们在研究监狱资金问题时,习惯性地引用《监狱法》,而没有能够进一步探究监狱资金的理论渊源。实际上,由于国家建设任务繁重,地方财力有限,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制定《监狱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监狱实行“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监狱资金始终很难实现财政全额保障。2003年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六个省市正式启动,国家提出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从改革的实际情况看,试点省市的监狱资金保障水平比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区域经济差异性、物价上涨和相关政策变动等因素,目前的财力保障仍属于对监狱基本支出的低水平全额保障。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监狱管理局呼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建立起监狱资金的动态保障机制。如何寻求一种恰当的理论来支撑并完善这一思路,促使监狱资金问题得到更普遍的关注和支持,理论和实务界鲜有研究。本文旨在将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引入到监狱资金问题的研究中,避免单纯从监狱法规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定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下的监狱概念,阐述监狱资金、监狱资金特征,以及监狱资金与监狱本质功能实现的关系,论证监狱资金应由国家财力全额保障。同时,通过剖析现阶段我国监狱资金保障状况,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监狱资金保障机制,并就实施监狱资金保障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