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格式条款兴起短短百余年,因其使用的广泛性和与消费者利益联系的密切性,一直被广为关注。我国对格式条款研究的起步较晚,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在格式条款制度上又是问题多多,因而对格式条款的研究尤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格式条款特征入手,认为格式条款是为了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缔约而预先拟定的,在缔约时不允许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接着,本文论述了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分析了对其进行规制的四种途径,即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规制。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上立法漏洞多,司法混乱,行政规制形同虚设。为完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本文提出四点建议:1、制定专门法;2、提高审理水平,引入集团诉讼;3、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限制行业主管管理权限;4、建立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