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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深化司法改革,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也毫无例外地成为改革目标之一。由于深受“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刑事检察监督曾是检察监督任务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活跃,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办理难度越来越大,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案件迅猛增长。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的不断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被日益凸显。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就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而言,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司法理论界存在“取消论”、“弱化论”、及“强化论”三种观点,这不仅源于理论上、认识上的分歧,也来源于现行立法上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这种现状使得此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无法可依,严重掣肘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对该项制度进行更多的探讨和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工作经验,使之更加成熟。笔者希望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诸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来弥补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方面的不足。文章除引言以外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概念与特征。首先从民事检察监督概念着手,对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抗辩进行辨析,并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做出了分析。紧接着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作出阐述,使之与刑事检察监督制度相区别。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实践现状。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作出了分析,总结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希望通过对这些现象的深刻的剖析,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帮助。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续的必要性分析。从理论构建与实践需要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制度存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考察。笔者分别选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俄及东南亚国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进行分析。笔者选取的这些国家作为考察对象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希望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帮助。第五部分也是文章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的构想,笔者期望通过这些努力不断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