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论述的“边际事实理论”是对沈德咏通过于欢案提出的“边际事实”概念的进一步论证和展开。笔者通过深入挖掘边际事实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在重新定义此概念的基础上论述出如何利用其进行折抵刑期,最终确立边际事实理论,进而试图借此推动我国法律规则在处理类似案件上的完善。本文以于欢案为例,通过对于欢案中边际事实的提炼,引出边际事实理论。本文具体分为引言、三章及结语,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及写作目的与意义。第一章以于欢案为切入点,首先通过介绍于欢案的基本案情,剖析出于欢案中所涉及的边际事实以及边际事实对于欢案判决的影响。第二章论述如何定义边际事实,或者说如何认定边际事实。笔者以沈德咏所提出的边际事实概念为基础,重新定义边际事实。即就沈德咏所提出的边际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总结,将其具体概括为引起犯罪人犯罪的前因行为,并阐述出边际事实与犯罪人犯罪的核心事实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中对边际事实理论进行总结与概括,并联系经济学中的边际收益理论,设计出边际事实理论中折抵刑期的量刑方法和标准,进而阐述出边际事实理论带来的具体社会收益与预期效果,即边际事实理论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案件判决的社会满意度。最后,进一步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即边际事实理论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并就此提出立法建议。笔者认为,传统刑法理论中已有的被害人过错理论不能够对于欢案中的边际事实问题进行完美解释。因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把沈德咏提的边际事实概念具体化,并创设出刑事防卫案件中折抵刑期的量刑方法,以此来弥补立法中关于此类案件的罪刑不适应或量刑标准不明确等缺陷,在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合理对待的同时,也为法官判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量刑方法与标准。除此之外,清晰具体的量刑办法不仅能够增加社会对案件判决的认可度,还有助于社会大众在明确合理的判决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