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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词来源于西方,英文表述为Real Property,表示“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或不动产。”物业管理则是对物业的经营管理以及给业主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总称。它也是一个在城市规划发展、土地利用、人们居住方式及环境整治等相关因素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下出现的新兴行业。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但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住房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不足,以及不够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种种因素,致使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探索中。物业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用以调整其活动的法规绝大部分是地方性立法。直到2003年国务院才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一较专业的行政法规,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专门分有一章来说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但是由于地方性立法或行政规章调整的效力层次都较低,不足以有效的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物权法》的规定又很笼统,也暂时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详尽规范这一活动。迅速发展的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基石而产生了多种复杂又难以解决的纠纷问题,致使该行业在我国面临着无法可依、百案百解的尴尬局面。物业管理涉及范围较广,一般分为居住性物业(例如商业住宅小区)和非居住性物业(例如学校、医院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居住性区域物业管理模式的法律制度研究。文章立足于前人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之上,认为应当将信托带入到物业管理当中,并加以完善,形成信托式的物业管理模式。首先,可以使目前暂时“无法可依”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比较成熟的《信托法》来调整规范;其次,通过与国内外各种物业管理模式的对比,吸取先进制度,立足于法学领域,得出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通过对我国首个完整采用信托物业管理模式的小区—北京“朗琴园”的试点案例的探讨,结合国内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信托物业管理模式的立法渊源。此外,从国内外的相关制度模式入手,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阐述它们之间的优势和劣势,由此引入信托物业管理模式。最后,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的角度提出如何尽力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求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我国的物业管理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