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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逐步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分析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中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全和政府改革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共分四章来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引言部分概括说明了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发展状况、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大意义,并阐明本文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的基本理论概念及辨析。文章阐述了召回、产品和缺陷的法律含义,并对召回与撤回、“三包制度”,产品与商品,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等相近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是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和实践经验的介绍。在详细考察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和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总结和阐述国外普遍做法和先进做法,以资国内立法和实践参考。这一部分着重从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实体法上,就召回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考察;从召回制度的实施程序方面,文章考察了召回形式、具体程序等问题。第三章着重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理论性问题进行论述,包括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法律性质、缺陷产品召回责任与我国产品责任体系的关系以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等问题。第四章是在前三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现有产品召回责任体系的整合提出若干建议,主要从产品召回制度与我国现有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并从具体制度层面对召回对象、归责原则、义务主体、主管部门及职责、程序、时效和具体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安排。本文的结语部分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依赖于继续深入研究理论、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等诸多因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发挥最大效用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全文在写作过程中广泛地搜集资料,全面分析和总结资料,力求能够使对课题的分析建立在更加合理的基础之上,以期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