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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学术界、立法者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鉴于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的地域性特征,这一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非常具有挑战性。知识产权的多国分布和跨国侵权行为是世界范围内网络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所使用的通信技术,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本来就普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地域性原则是世界各国法院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坚持的原则。因此,尽管知识产权市场是全球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在每一个国家都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制订中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判决项目中的重要组成,目前公约的缔结工作已进入国际层面的协商阶段,特别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和11月举行了三次会议,并产生了若干草案,这些将构成本文讨论的基础。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在跨境案件的法律体系中也至关重要。尽管知识产权本身是地域性的,但在许多跨境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承认或执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因为现实的必要性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与知识产权事项相关的问题已成为工作组和特别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我国一旦批准加入公约,能否适用公约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予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或采取其他相措施以最大限度维护本国利益不受损实有讨论必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公约的相关制定背景介绍并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将知识产权纳入全球性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的适用范围能够在国际领域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公约草案》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虽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关但更多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敏感性以至关于公约如何处理这些事项许多国家无法达成共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承担的更多是承认与执行判决的义务,这种不对等对于发展中国家往往具有不利影响,如果对于相关权利客体不在声明中予以保留,无疑不能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第二章在前述章节对本文的讨论背景以及公约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条款进行简要介绍后,进一步分析公约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争议以及对中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知识产权事项属于对于我国有特殊意义的重要领域,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同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是不可忽视的而这种状况仍旧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中国日后一旦批准加入该公约,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类判决的相关条款不采取任何措施无疑会造成本国利益的损害。第三章主要从公约本身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理由的规定出发,讨论能够利用公约第7条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不违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所涉及更多的是损害赔偿金额的承认和执行,是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承认执行对于日后中国作为被请求国而言是相对灵活的操作,中国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按照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款的规定予以裁量。第四章总结了前三章的内容,并罗列了笔者的相关建议。由于《公约草案》正处于讨论之中,目前仅公布了三次草案以及两个相对应的解释报告,其中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条款每次都有不小的变化,最终公约正式文本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现在不得而知。因此本文仅仅具有一定预先判断价值并不能够给予最后加入批准公约时对于知识产权条款是否给予声明保留足够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