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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十七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而由欧洲商人“发明”出来的单证。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直接促使国际货物贸易的形式由实物买卖过渡到单证买卖,使它成为现今普遍应用的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核心单证,从而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商法学界一般认为提单具有三大法律特征或称三大功能,即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功能。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基础,也是提单可用以结汇、流通、抵押等的基础。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时,就产生了无单放货问题。无单放货行为已成为航运现实中的普遍现象。无单放货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普遍的是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形式,另外还有承运人恶意处分货物、向伪造提单的持有人无辜交货等。无单放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航海技术的发展使海上运输的时间大大缩短,因而提单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具体来说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收货人的原因、承运人的原因及某些港口作业的惯例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属性,学界主要有侵权说、违约说及竞合说。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上,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对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发生无单放货纠纷时对承运人身份的确认就成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也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经典难题。虽然各国法律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普遍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某些特定事由也可使承运人得以免责。一般事由包括:根据法律或惯例货交港口当局;无单放货得到提单持有人的认可;货物提存后仓管员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为卖方时他先向无单提货的买方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等。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后,选择诉讼或仲裁,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因此,完善与提单纠纷有关的诉讼程序制度及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的确定,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另外,提单上的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多种原因的制约,无单放货问题目前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人们在实践中也在进行有益的探索。对运输单证制度本身进行修改和创新已成为国际贸易界的首选。目前出现的电放、海运单、电子提单是对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有益尝试。目前看来,电子提单的应用虽然还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但因其具有安全、高效、快速的特点,因此应当成为提单的发展方向。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机制,统一对电子数据效力的认识,规范其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