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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众多的权利是围绕股东的表决权展开的,但在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大会职权弱化,股东对公司控制减弱的今天,各种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事件在公司中时有发生,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广大中小股东所作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逐渐失去信心。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只涉及到寥寥几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手段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国为有效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发挥公司的积极作用,应建立健全中小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视角,对表决权行使制度作了研究和探讨,阐述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对中小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殊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中小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规定的不足和完善,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包括—股一表决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以及该原则的例外适用、表决权的限制和排除制度。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但为了加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对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进行例外规定,并对特定股份或特定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规定有其现实合理性,用形式上的不平等谋求实质上的公平。其中主要对无表决权股份、自己持有股份表决权、大股东表决权、相互持股表决权、利害关系人表决权的限制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为防止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时公司所持股份虚化及董事会滥用表决权,应排除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对于企业规模经济和集团化发展有促进作用,但同时会产生与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相同的弊害,易产生资本虚假的泡沫经济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对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应作适当限制。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合公司区别人合公司的一个重要特陛。根据该原则,股东的表决权以其所持股份为基础,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体现了建立在股份平等基础上的股东民主,但其最大的弊端是可能衍生“多数资本的暴政”。因为“资本多数决原则”极大地巩固了公司大股东的强者地位,有必要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例外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滥用的事前限制,其目的是通过预防股东为私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