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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格局已经打破,新的社会格局正在形成,经济体制、政治秩序与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分化与价值多元的格局已经形成并向纵深方向发展,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中国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作为法治国家实现前提的良法,其产生必然要吸纳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反映他们利益需求与价值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者单方理性参与的传统立法模式受到挑战,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需求与公众期待的回应型立法已是现实的选择。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公众的参与,保障立法民主的实现;构筑立法听证这一制度化平台,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充分的博弈;立法主体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介入,及时纠正立法中的利益失衡问题,确保立法公正的实现。本文分引言与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对立法转型的概述。阐明立法转型的含义、呈现的特点、具体表现。重点分析了其表现:从“变革性”立法到“自治性”立法,从“政府主导型”立法到“国家—社会双轨型”立法,从经济中心主义立法到价值多元型立法。第二部分是对传统立法表现的概括分析。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经济中心主义、行政机关主导、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实验性、计划性、精英决定立法。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新型立法的解读。民主是新型立法的内在品质,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的真正体现与保障。坚持“开门立法”,使涉法利益主体表达其利益主张,充分实现利益博弈;立法听证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立法,进行充分的利益博弈作出了制度安排;立法主体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及时纠正利益失衡问题,确保利益均衡与立法公正的实现。第四部分是对立法转型的原因分析。归结为三个方面:中国社会转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与国际环境的影响。重点分析了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立法转型的根本决定性因素,具体背景概括为四方面:总体性社会迈向市民社会、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政治秩序由魅力型统治走向法理型统治、静止同质社会走向流动多元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