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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历来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们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前人思想中的积极因素,构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社会模式。中国共产党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结合起来,明确提出要在德法兼治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将之作为我国未来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本文首先从发生学意义上对道德与法律的概念进行梳理,阐明道德与法律产生的不同背景和发展的不同规律。从发生学意义上看,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方式,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有着不同的发生时间、丰富内涵和发展规律。道德本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变化的。道德是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变化必然带来道德的发展与变化。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相适应,道德的不变性是相对的,而变化性是绝对的。同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发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扬弃”、“批判的继承”、“辩证的否定”。每一个新的社会历史形态中的道德都不是一种新的道德形态的重新开始,而是在前一社会历史形态中的继承发展,是批判的继承。而在社会上层建筑体系中,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联系最为密切,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直接带来的就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动,法律的发展是经济基础变化的体现,也是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服务的。当旧的生产关系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生产关系的时候,建立在旧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要求全部发生变革,以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同时,法律作为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发展与变化是与国家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联系的是,法律的历史变革往往是通过社会革命来实现的,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社会革命带来法律的发展。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区别,将道德法律化或者将法律道德化都是不合适的。 其次,对道德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不仅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也从社会历史的实践中,从各个时代的不同思想家们以及统治者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认识中,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社会治理手段看,道德与法律历来是用以进行社会治理和社会调节的两个重要工具。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和惩罚;而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教育和说服,进而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素质。施加在调节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是各有所长、各有所短的。仅仅依靠道德的作用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仅仅依靠法律的作用也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维护、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道德和法律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道德与法律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在实践上发挥各自功能,共同对社会进行调整,保障社会有序运行。道德与法律的理论联系为我国德法兼治策略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在实践层面进行操作的道德与法律并行不悖为德法兼治策略的实施提供了现实依据。 最后,对如何在“德法兼治”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探究。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及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决定了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互补性和互动性,法律的保障、道德的支撑,都是一个国家、社会须臾不能离开的。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德法兼治不仅是社会和谐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和谐的必要手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坚实的经济基础为保障、以互相信任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支柱、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提供的制度保障,也需要道德提供的思想保障、非制度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只有“德法兼治”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