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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国际规则允许的一种通行做法,它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属中性税收政策。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日臻成熟,它对于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的高速增长和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在税法理论和税务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税收法律和税务实践的角度,在介绍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之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论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一是2004年前的出口退税制度。我国自1983年9月开始对部分产品退还出口环节已经缴纳的工商税或增值税。从1985年4月起对出口产品实行全面的出口退税。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出口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消费税。从而确立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法律地位。二是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与运行效果。由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与出口退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缺口,国家拖欠企业出口退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法定权利难以实现。为此,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从机制上解决财政拖欠出口退税问题。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的实行建立了新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调控了中国外汇储备过快增长,减轻了人民币升值压力;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和增强外贸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了外贸经济的发展,使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第二,从五个方面剖析了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立法保障不足的问题,表现为:出口退税立法权有待规范;出口退税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出口退税的制度架构背离其立法精神;我国税制的不完善加剧出口退税的不规范。二是出口退税超基数财政共同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基数核定不尽合理;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为外贸出口带来负效应。三是出口退税普遍降低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它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对就业产生影响,也使企业改变出口贸易方式以减轻税负情况不断出现。四是出口退税征管体制中存在着“征退分离”;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清算管理不应剥夺企业的正当权利;没有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等问题。五是出口退税方式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免抵退”方式在退税中难以适用;退税期限冗长影响退税政策效应的实现。第三,从五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一是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相关问题通过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国家法律规定下来,才能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改革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可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体制,增加中央收入,由中央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当前增值税税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调整出口退税操作程序,实行“外贸采购免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办法。三是要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我国应放弃“彻底退税”的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加大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比例,尽快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最大减少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与减免制度,强化税法刚性,减少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四是要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要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五是要在税法中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同时,开辟救济途径,以诉讼手段保障出口退税请求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