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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G省N市W县基层检察院2005年至2009年间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适用情况进行调研,与前人的研究成果相借鉴比较,分析样本检察院在实践中运行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特点,解析其有所改进之处和难以克服之处,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提出降低审查起诉阶段退查率,减少程序倒流,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改革建议。对所调研检察院,主要通过分析审查起诉月报表中的项目情况和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事项分布情况,及与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访谈、笔者本人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感受,总结出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特点,探析其特点形成的原因。通过调研发现该基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总体情况是:退查率越来越高,退查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的退查率相对更高,而检察院依赖退回补充侦查,缺少运用其他方式补侦的意识和手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退查率相对较高。在对退回补充侦查主要事项的分析上,发现补充事实和证据是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方面,而部分侦查人员对涉及主体身份的证据不够重视,程序意识不强,文书错误情况一直存在,不重视保护当事人权益,追查漏罪、漏犯的成效不高,且二次退查与一次退查内容相似,退查事项相对集中,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屡退不改,导致重复补侦率高。结合退回补充侦查的立法原意和该特定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经过总结后发现其成因主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借时间;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退查提纲的撰写缺乏把关机制,完全受承办人控制;缺乏对退查质量的内部监督机制和与退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检察引导侦查力度不够。与笔者目前所收集到的文献资料的结论相比较,表示该成因能反映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成因探析部分相对应,最后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首先,在实体规定上,从提出立法建议角度出发,列出改革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严格明确退回补充补充侦查的条件和补充明确追捕追诉的限制性规定。其次,从诉讼程序观念上重塑检警关系,由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重视自行补充侦查。第三,对所调研检察院中发现的特别情况,通过分析后针对杜绝以“借时间”为目的退补提出有效改革建议;整合出文献资料中所显示的,在文献作者所在检察院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策和执行两方工作,提高退补成效——通过检察内部加强退查把关、赋予侦查人员异议权、将退回补充侦查效果纳入绩效考核机制的方式,使退补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最后,在价值观上,重申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