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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是市政公用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企业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在管理上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多重角色的竞合,导致公用企业往往为一家或几家企业所垄断,政企不分状况严重,企业运行效率低下。即使改制后的公用事业领域,有些主管部门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原先主管的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公然支持其滥用优势地位或者对其滥用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视而不见。以致于改革后,虽然有新的经营者跃跃欲试,但是却受到了先前的垄断者,或者是已经是历经重组改头换面的垄断者的阻碍。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此类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常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还采取多种策略以限制交易伙伴、阻碍竞争对手,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还往往对竞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规范市政公用企业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从制度上约束其垄断行为,势在必行。文章选择市政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背景。笔者认为,我国今后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也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的建构,要通过立法为市政公用企业反垄断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合法依据,这既是反垄断法完善自身体系的需要,也是法治国家应采之道。鉴于法学界针对市政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的探讨还比较少,也缺乏对反垄断如何适用于市政公用企业的深入思考,本文将着重从市政公用企业具体如何适用反垄断法方面进行论证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正文的第一章是对市政公用企业及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厘清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的关系,明确市政公用企业的特征;第二章主要论证市政公用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后面讨论反垄断法适用市政公用行业做好理论铺垫;第三章关于市政公用企业反垄断法适用的可行性分析。首先确定了其适用的原则;其次对于争议较多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是否适用的热点问题予以了答复;最后考虑了适用中如何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执法冲突问题;第四章主要具体论述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市政公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