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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气候变暖以及海冰的急速消融,北极地区日益成为环北极国家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权益之争的焦点,这样的北极必然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在北极地区国际法律秩序尚未成型的今天,北极理事会制度在北极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北极理事会在国际法上的传统定位为政府间高级论坛,但是,在生态环境变化、北极地区争端愈演愈烈以及北极理事会议题领域扩大等因素的影响下,北极理事会的法律性质发生了改变。本文主要根据国际组织法从机制化和法律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北极理事会的法律性质正在向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过渡。对此,中国应把握好北极理事会法律性质转型的机遇,表明态度并提出建议从而在北极治理中争取更大的权益。第一部分,阐述转型前北极理事会的法律性质。在北极环境保护战略背景下,北极理事会通过《渥太华宣言》予以成立。成立后的北极理事会有其自身的运转模式,主要包括成员组成以及运行机制两个方面。作为北极地区重要的区域性机制安排,北极理事会成立之初便被赋予了政府间高级论坛这一法律性质并与一般的国际组织明显的区分开来。第二部分,阐述北极理事会转型的原因。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迅速消融,北极地区的能源开采、航道通行变成可能。各国针对北极权益的竞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北极理事会的议题领域呈现外溢的趋势。原有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再适用于北极理事会现有的发展,北极理事会的法律性质逐渐开始转型。第三部分,阐述北极理事会法律性质转型的趋势。这一部分先回归到国际组织法最基础的理论部分,对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进行基本的概述。其次,北极理事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呈现出“机制化”、“法律化”的特征。再次,将北极理事会现有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征与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北极理事会出现了由政府间高级论坛向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转型的趋势。第四部分,阐述北极理事会法律性质转型的中国应对。北极理事会正处于改章建制的重要时期,通过对其法律性质转型过程中呈现的特征予以分析得出北极理事会的转型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更为有利,中国应对北极理事会法律性质的转型持认可的态度。根据前文所述,北极理事会法律性质的转型已成必然但尚未完成,所以中国在其法律性质转型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成为本部分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