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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技的高度发达,生产方式的革新和公众消费能力的提高,跨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例如,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侵害行为的高科技性和复杂性,损害程度的严重性及范围的广泛性,侵害行为的多元主体参与性。对此,许多发达工业化国家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专门立法,而中国目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只是笼统的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因此,以正在讨论中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86条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为蓝本,采用多个连接点,制定能适应时代需要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解决生产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如何有效地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别是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意义深远而重大。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产品责任概述,主要对产品责任、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性质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产生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原因,介绍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方面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第三章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主要涉及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原则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第四章为产品责任准据法公约,该章介绍和评析了《产品责任准据法公约》,同时还对我国是否应加入该公约提出了一些看法;第五章为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内容及完善,该章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86条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的阐释,对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所涉理论创新点包括:一、尽管各国在国内法上都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视为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直接适用的法,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排除适用,但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可以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协议选择法律,这有利于诉讼成本的降低;二、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应在《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86条的基础上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