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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类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在压力的促使下,精神病人的数量和犯罪率急剧攀升。强制医疗作为精神病人治疗的一种手段,开始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开始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其中。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推动法治进步之余也存在诸多不成熟之处,本文主要围绕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论述。首先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意义;其次,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进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适用对象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域外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有所拓宽,值得我国借鉴;再次,提出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的证明问题。详细阐述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并通过对待证事实的分析,论证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应存在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据两个证明标准;最后,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操作中的其他问题,如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以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等进行阐明。文章主要是在借鉴国外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不成熟之处,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