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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及全球的航运业中,无船承运业务的开展已经非常普遍。这一业务的发展得益于经济全球化、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业务的蓬勃发展,是航运经济内在规律的必然发展趋势。就目前的远洋运输而言,无船承运人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民事主体较多,涉及两个运输合同,两份提单,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双重性导致它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免责直接影响到合同几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对无船承运人所涉法律关系的调整无疑是滞后的,带来许多相应的法律问题令人困扰。本文拟就其中较为突出的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探讨,希望能为无船承运业务的良性发展和海事审判实践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导论介绍了无船承运人这一特殊主体在航运业中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以及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对无船承运人的相关规定,并阐述了建立无船承运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章首先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根据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及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探讨实践操作中无船承运人的业务特点、业务种类,将其与航运业中的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等相关主体作了区分。重点分析了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双重性:相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其作为承运人具有限制性;相对于实际托运人而言,处于契约托运人的地位。
第二章探讨了无船承运人分别作为契约承运人、契约托运人应承担的海事赔偿责任以及其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并且针对当前学术界关于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诸多争议,进一步探讨无船承运人作为契约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海商法下的单位责任限制和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三章论述了建立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保证金制度的利弊,建议我国立法应尽快建立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