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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79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来看,该款规定意味着特殊防卫权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公民。特殊防卫权一经确立,便在理论界引起强烈反响,褒贬声音各异,进而刑法学界围绕该款之规定展开的学术研究也不断发展。理论界的论争首先从特殊防卫权称谓展开,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明确该款称谓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接下来,关于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问题,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也纷纷出现。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关于确立特殊防卫权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刑法第20条第3款存在的利弊问题,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应该看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将特殊防卫权确立下来,是立法者结合我国当时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在衡量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严重的暴力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79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相比,新刑法有了特殊防卫权的引入,使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严谨、科学,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围绕特殊防卫权相关的争议问题展开论述,提出特殊防卫权的称谓更合理、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把握其构成要件、肯定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等论点,并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特殊防卫权概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首先,对学界关于特殊防卫权称谓的争论进行辨析,明确了特殊防卫权的概念;其次,从权利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性质并指出特殊防卫权的特征;最后,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古代、新中国的立法四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立法概况。第二部分: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主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在对理论界关于特殊防卫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后提出,特殊防卫应当满足前提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三个客观要件以及防卫认识、防卫意志两个主观要件,并对每一条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第三部分:对现行立法评价的理性思考。该部分从分析理论界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所持的肯定论和否定论观点入手,着重对否定论进行考察,从利益均衡原则、刑罚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原则以及刑法的公正性价值和人权保障机能三方面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提出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是利大于弊的观点。第四部分: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该部分从现行刑法规定的表述问题展开,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同时,建议法条中增加特殊防卫权举证责任的条款。最后,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提出可以适当引进“撤退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