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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格局早在1994年已经确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这种格局越来越不适合我国,税制改革因此变得更加重要。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底,北京、江苏、浙江等八个省市陆续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截止到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2014年,铁路运输业、邮政通信业和电信业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截止到2015年底,除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其他行业均已经完成“营改增”的改革。2016年3月,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5月1日在剩余的这四个行业完成“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完成“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通过对国内外大量文献材料的整理,大多是对“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及“营改增”的必要性的研究,研究税务管控的较少。建筑业涉及环节多、面广,而且工程项目复杂多样,“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讲,不只是一次税制改革,而是一场全方位的变革。因此有必要就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务管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营改增”在建筑业“四流合一”税务管控中的现状及问题,得出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务管控方案,并以中国建筑为例,说明如何在企业中进行增值税“四流合一”的税务管控。本文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务管控问题,主要是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介绍,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从“营改增”的角度进行理论阐释,以营业税的相关理论、增值税的相关理论、“营改增”的相关理论以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较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优越性以及全面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别对“四流合一”的涉税政策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全面推行“营改增”能够使企业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升级企业转型。从微观层面来讲,“营改增”以后,信息化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而“营改增”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上下游企业又息息相关。第四部分,分别从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物流管理和资金管理四个方面分析全面实行“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税务管控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存在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的问题、“清包工”合同问题、黑白合同问题和EPC合同的问题;在发票管理中,主要存在工程分包的问题、材料采购市场的规范问题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难度大的问题;在物流管理中,主要存在工程施工主体和纳税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和甲供工程的问题;在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的问题。这些问题均会导致四流不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进而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充分抵扣,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第五部分,针对建筑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四流合一”的税务管控方案。只有符合合同流、票流、物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才是可以申报抵扣的,因此,建筑企业需要从合同、发票、物流、资金四个方面进行税务管控,以保证增值税“四流合一”。由于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信息量庞大和项目部分散的特点、国家对建筑业增值税的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严格的征管稽查体系,只有信息化才能够完好的应对“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各种风险。第六部分,以实际案例诠释如何在建筑企业实行增值税“四流合一”的税务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