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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美国向全世界报道第一例艾滋病病例,1985年中国大陆首次发现艾滋病病例。在这些已被感染和易受感染的人群中,女性是首当其冲的,她们已经占据了近全球艾滋病感染者的一半,而且有更加恶化的趋势。女性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和从属性使得她们成为艾滋病病毒传播过程中的易感人群。女性在生理结构上的弱势导致其相比男性更易成为艾滋病侵袭的对象。女性艾滋病人所处的劣势加速了艾滋病在女性中的传播,使得女性艾滋病人群体日益庞大,并且受到社会无情的排斥。而女性艾滋病人所遭受的污名、歧视、暴力和隔离等社会排斥又导致了更多的劣势和社会排斥,从而进一步使得她们遭受艾滋病的侵害,最终形成持久和多重的恶性循环。要改善女性的人权状况,防治艾滋病,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女性艾滋病人的人权保护,从而降低女性感染艾滋病的风险,预防艾滋病的蔓延。目前,对女性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和艾滋病防治组织的重视。一般性国际人权文件中作出了关于女性艾滋病人健康权、隐私权和缔结婚姻和生育权等主要人权的规定。为各国履行防治艾滋病的承诺,重点保护女性艾滋病人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了国际法依据。相比一般性的国际人权文件,防治艾滋病的国际文件是国际社会在与艾滋病长期抗争过程中的产物。这些文件对于女性艾滋病人的保护比一般性的国际人权文件对于女性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它们对女性艾滋病人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中国作为一个艾滋病防治大国,已经逐渐认识到艾滋病传播给国际社会和国内人民群众的生存带来的巨大危害。中国已经主动承担起了一个大国理应承担的防治艾滋病的国家义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是,面对艾滋病病毒日益猖獗的态势,我国更加需要参照宝贵的国际经验,完善自我的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保护女性艾滋病人的人权,为防治艾滋病的传播尽到大国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