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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由蒙古人后裔建立的叶尔羌汗国统治。后,叶尔羌汗国被准噶尔汗国噶尔丹征服,与清政府关系中断。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尔叛乱。从康熙到乾隆,经过几十年的斗争,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完全统一天山南北路。清政府在新疆采取一系列军事、政治、经济措施,以巩固祖国的统一。鉴于回疆地区特殊的人文社会环境,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开始奉旨撰写适用于南疆维吾尔人的《回疆则例》,嘉庆十九年(1814)初次编撰告成。道光二十二年(1842)完成修订,重新颁行。《回疆则例》是清朝中央政府治理回疆地区的基本法律规章,一方面,它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回疆地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它还详细规定了回疆地区的税制、币制、贸易、司法、驻军等具体管理条例。新疆古代称为西域,是统一的多民族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国历代王朝都在新疆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管辖。汉朝管理新疆的模式,也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综观两千多年来,我国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情况,清楚地表明,由于受国内局势、国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方略、政策的不同,使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呈现出了具体不同的特点。但是,基本的政策是相同的,中国传统的边疆政策可以概括为“修其教不移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中央政府享有宗主权,地方社会保持其固有制度、宗教、习俗不变。清代是我国疆域形成和巩固的重要时期,清朝政府对于新疆问题重视的程度远超历代,《回疆则例》是清朝民族法制中十分有特色的一部分,其中贯穿着清代的治边思想,民族政策以及宗教政策,对于当时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回疆则例》中所反映的清代民族政策进行归纳和总结,然后将其与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边疆的民族法与民族政策相比较,总结出清代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沿袭了这一传统,但是在继承的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回疆则例》是对历代民族政策和民族观的继承和发展,是清代民族法的独具特色的代表,同时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治边思想的一个总结。研究历史的目的是以史为鉴,研究新疆的历史应面对现实和未来,这是当代新疆的现实向我们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