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民交叉案件并非是一项新问题,在早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法的适用及程序法的适用上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及冲突。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在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同,往往对于有相同的法律事实的案件的处理上,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判”的问题,审理模式更是纷繁交错,没有定式。因此,在理论上,研究该问题变得非常重要和有意义。本文从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的两个案例为起点,并在理论研究的层层推进上,再回顾案例,将理论得出的结论应用于该两个案例,以验证理论的适当性。为此,本文分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概念和类型化划分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行为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同时构成了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设定的责任承担情形,从而发生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重合,而且这两种责任因诉讼程序之不同而发生矛盾或冲突的案件即成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是必备的手段。根据法律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分为基于不同法律事实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和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第二部分对刑民交叉案现有的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实践中一直以“先刑后民”模式作为经常性和垄断使用的模式。该模式有其立法和司法解释渊源,又有很深的思想基础,但该模式存在重大的缺陷,也成为众多学者一直批判的对象。除了“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外,实践中也在探索使用“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的模式,但似乎单一一种模式是不可能解决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因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多种审理模式组合使用。第三部分在分析完现有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后,谨慎地提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的建构。强调在类型化分类的基础上拟定适当的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