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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诉讼制度基本上分为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两大部分,在过去的环境二元立法体制之下,学者们多从环境保护诉讼和公害诉讼两个角度来研究,现在趋于统一。其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公害诉讼期、环境保护诉讼期、环境权诉讼期三个阶段,严重的公害问题、法律群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美国的影响促成了其发展完善。日本环境诉讼制度具有公益性、超前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日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日本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其原告适格、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减轻制度。适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围绕这一问题,日本有纷争管理权说、任意担当说、选定拟制说等理论。诉讼请求的范围是法院审理的范围,在实践中形成了包括一律请求、差止请求、将来请求等模式。证明责任问题是确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裁判所创立了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法等减轻受害人证明责任的方法。日本环境行政诉讼主要表现为取消诉讼、科以义务的诉讼、居民诉讼、国家赔偿诉讼等形式,最能体现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的是取消诉讼,同时他也是日本被利用最多的环境行政诉讼形式,所以,本文重点介绍了取消诉讼。日本取消诉讼中,分为要件审查和实体审查两部分,要件审查主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不是符合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处分性,原告是否适格,与诉讼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实体审查中主要审查其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的正确性。最能体现行政诉讼特征的是对裁量行为的审查,日本行政诉讼的原则也是合法性审查,但是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明显超越裁量权时,裁判所适用《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以该行政行为滥用职权为由予以取消。针对我国环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通过研究日本环境诉讼制度能够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包括,进一步扩大原告的范围,完善诉讼请求制度,落实举证责任倒置形成的原告证明责任减轻的具体措施,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