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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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融资困难由来已久,其中不仅有金融资源分布不均的原因,更深层次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环境所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催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合作金融组织。2007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的颁布虽然赋予了互助社合法地位,但其发展道阻且长。
  互助社一方面能够将农村的资金进行合理资源配置,缓解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从侧面缓解非法集资现象,另一方面设立互助社也是合作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探索,丰富了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使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有序的竞争局面。
  文章首先从概念出发,对互助社与类似农村组织进行辨析;其次详细分析了其组织机构的民主管理特点和经营管理方面封闭性、合作性与灵活性的特征,从《暂行规定》出发,详述了对其风险控制方面的特殊规定。文章重点在于研究对互助社的法律监管问题,先简略阐述其整体在发展中面对的问题,再从法律监管角度详细论述造成目前法律相关规定与其发展方枘圆凿局面的具体体现,主要指市场准入与退出、资金来源与流向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最后,从明确对其法律监管的理念和借鉴美国、德国等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进行法律监管的具体对策,包括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规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资金流向监管,加强风控体系化建设,完善问题机构处理机制以及以存款保险制和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为核心的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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