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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五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良好。但就现阶段该制度是否应当立法、应当怎样立法和立法内容的问题,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以下三部分的论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系统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答该制度是否应当立法及立法是否可行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确认该制度深入发展后的性质、落实司法改革成果、吸取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教训、与即将修改的相关法律进行衔接的需要;而该制度发展趋势良好,立法既有成功先例可循,又符合党的政策主张和我国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所以现实可行。第二部分规划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步骤,提出了立法的基本要求,解答应当怎样立法的问题。本文认为立法工作需要统筹规划,逐步实现与即将修改的法律进行衔接、地方立法、国家立法。同时,立法应当总体上实现该制度向独立的外部监督、刚性的权力监督、平民化的监督转化。第三部分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地方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改进方案,解答现阶段该制度立法内容的问题。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机构及成员、适用案件及评议的范围、监督的程序及监督意见的效力和制度保障等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希望通过地方立法达到既落实该制度前一阶段试行成果,又促进后一阶段试行发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