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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突出表现为刑事案件的抗诉权。建国以来,特别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刑事抗诉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然而,随着抗诉案件数量的增多,许多问题开始在抗诉工作中显现。人们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权能的思考也在不断深入,理论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本文作者拟从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抗诉的对象、类型,对刑事抗诉工作进行全面的阐述。第二部分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刑事抗诉的权力,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司法实践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面对一些情况无所适从;有的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自身对刑事抗诉职权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有被滥用的危险;此外,还有一些在具体操作中形成的问题。本部分作者将结合本人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所见、所闻、所感,对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全面剖析各类问题形成的原因,寻求解决方法。第三部分重点谈谈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关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以及人们对于检察机关抗诉职能的不同设计与安排。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应当完善;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该项权力从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分离出去;有人干脆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拥有审判监督的权力,该项权力应当废除。结合目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的不同观点,作者谈谈个人对该项权力的认识与思考。第四部分作者系统阐述自己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职能的理性定位与思考,以及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具体行使抗诉职能,规范抗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