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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制度是调节农民收入分配、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包括农业税收制度和农民承担的其他非税负担。就农业税收制度来说,长期沿用的是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中的种种规定。由于农业税制40多年基本未作变化,已严重不适应当前农业的实际情况,致使税收的调节机制弱化,通过税收筹集到的公共资源极为有限,农村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不得不依赖于农民的非税负担。就目前农村的非税负担来说,主要是三提五统和其他各项收费负担。前者是在继承人民公社时期各种生产性提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