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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这种权利即为物质帮助权。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依据这个根本大纲。物质帮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是最低的社会保障,因此在规定物质帮助权时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将其作为物质帮助权的立法依据和最终归宿。我国宪法自1954年诞生以来,就赋予了公民物质帮助权,后来几经修改,最终形成现在比较完善的公民物质帮助权。赋予公民这项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当公民年老或者发生疾病等情况而失去劳动力时,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为这些公民提供最低的物质帮助,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从这项基本权利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物质保障体系,由此导致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权利的完全实现。因此,为确保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能够顺利实现,让每个公民在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时能够享有国家或者社会的物质帮助,必须迅速构建完善的物质保障制度。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更是落实宪法权利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促进人民团结、社会安定的有力举措。本文首先对物质帮助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这一概念的界定及其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物质帮助权存在的必要性等,然后针对国内外这项公民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落实这项权利的过程中所存在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这项权利的建议措施:一是要从立法层面对物质帮助权进行完善,从根本上确立物质帮助权的法律效力;二是阐述具体的法律实施路径,对这些路径也要进行完善;三是从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确保该项权利的落实。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贯彻与落实物质帮助权,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团结,同时还有利于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