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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图书馆历来扮演着保存和传播人类知识的重要角色,正因如此,各国在图书馆业务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上也都“网开一面”,将其有关使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之(8)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应当说,著作权法在平衡著作权人、传统图书馆及公众(读者)三方利益的处理上是比较成功的。在著作权法的规范下,传统图书馆也的确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
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图书馆所承载的保存和传播人类文化资源的公益性职能必然要由数字图书馆来传承和替代。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图书馆不仅拥有传统图书馆的收藏功能,更具有传统图书馆所不可能具备的大规模复制、传播等“超能力”。互联网中信息的传播是一种点到面的传播,数字图书馆只需要在网上“陈列”一件作品,就可以满足无数读者的要求,而且这种要求还不限于读者在传统图书馆中的阅读,在这里,除了阅读外,读者可以非常容易的复制该作品,并且可以非常方便快捷地将该作品以数字形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传播。所以互联网通讯技术使得数字图书馆不仅拥有传统图书馆的收藏功能,还具有传统图书馆所没有的出版、复制、出售、传播作品的能力。数字图书馆既是收藏者(信息库),又是“出版者”,同时又是“发行者”和“销售者”。数字图书馆的这种截然不同于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决定了其对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不可能充分享有传统图书馆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衡量著作权法相关规范的标准应当是看其调整的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之和能否达到最大值。目前,在传统著作权法规制的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制度下,著作权人因为害怕其利益在网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不愿许可其作品上载于互联网(数字图书馆),其相关权利和利益自然也就无法实现;数字图书馆则困于海量的许可上载和海量的许可使用而不能将新的、更丰富的作品纳入图书馆,使其图书馆的服务和质量大打折扣;没有源头活水的供应,公众作为饮水人,作为处于信息消费地位的信息接受者,也就无法获得和使用更加丰富的信息。可以说,著作权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使得现在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实际上都是最小化,三者所得利益之和也是最小。正如学者发出的感慨:如果说全世界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都觉得力不从心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一下制度本身的问题。一项权利如果不能被社会广大公众认可,这一权利也就形同虚设。换言之,一部法律制定的结果使社会多数人进入违法行列,这部法律便不会为这个社会服务了。因此,为了能使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之和达到最大值,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大胆的构建一个“三赢”的适用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许可领域的著作权制度:即实行“有限制”的默示许可使用制度。本文从当前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出发,指出著作权权利持有者的许可是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核心。进而,本文在对当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困扰的现有对策进行逐一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了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许可问题的入手点——即建立“有限制”的默示许可使用制度。从实现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许可领域应当构建“有限制”的默示许可使用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最后,笔者对默示许可使用制度的保障——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技术措施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