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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机美术字体的需求增多,尤其是对于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美术字体,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并且使用方便,越来越多人为了实际的需要,将其使用在商品外包装或者海报上。而由此产生的计算机美术字体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将从对司法案例和学术成果的研究出发,结合域外的立法和研究成果,探讨计算机美术字体的著作权问题。 本论文将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计算机美术字体单字的法律属性问题。计算机美术字体单字是字体设计师对艺术字稿进行数字化描绘和修饰的成果,包含了字体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美感,具有独创性,应成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域外立法对字体、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保护。该部分将通过观察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比较各国不同的做法,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为我国对计算机美术字体的保护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正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及法经济学这三个角度论述保护计算机美术字体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计算机美术字体保护的具体模式。计算机美术字体具有著作权属性和专利属性,但超出了传统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它们具有可复制性、可表达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因此本文将其认定为功能性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拥有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的作品保护期。 第五部分将对计算机美术字体的非商业使用与商业使用行为进行分类。对于部分计算机美术字体的非商业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并考虑引入默示许可原则作为合理使用的补充原则;对于计算机美术字体的商业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使用者应支付字体著作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部分将对计算机美术字体演绎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计算机美术字体演绎作品属于计算机美术字体,是功能性作品。对部分非商业使用行为,可考虑通过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原则取得侵权抗辩;对其商业使用行为,使用者应与计算机美术字体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字体著作权人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