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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不再交付赠与财产。而在具有公益性、公正性及道德义务性质的特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并不享有撤销权,当其经济状况显著变更以致发生贫困时,对于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该行使何种权利来救济自己?基于民法中的公平性,情势变更原则和赠与合同中的无偿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贫困抗辩权,给予了倾斜保护。当赠与人行使贫困抗辩权时,可能会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经济状况的显著变更是赠与人行使贫困抗辩权的决定性因素,不论该因素是否是由赠与人的过错导致,也不论赠与人是否为迟延履行赠与义务,只不过赠与人行使该项权利只能针对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且不能请求返还已交付的赠与财产。由于贫困抗辩权是一种延缓性的抗辩权,若赠与人在一年之内恢复履行赠与义务的能力时,其应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可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效力。